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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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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农村家庭接生等。第三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人员应当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或《家庭接生员证书》。第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一)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由设区的市1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三)开展助产技术、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产前诊断,应当先经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六条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一)婚前医学检查,原则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其中,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医学检查在省级医疗保健机构或三级以上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原则在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省级设2-3所,每个市(州)设1所;单项产前筛查(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原则上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每个县(市、区)设1所。(三)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省设1所,人口超过1000万区域可设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设在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听力诊断治疗中心省设1所,听力复筛机构每个设区的市设1所;听力筛查设在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2(四)助产技术,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开展正常分娩(含会阴切开缝合术);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及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可开展阴道助产、剖宫产手术。(五)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工流产在乡(镇)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中期妊娠引产术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第七条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区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卫生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具备开展所申请项目要求的基本条件;(四)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二)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四)拟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场所、技术条件、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五)可行性报告;(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3第九条审批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审查,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14个工作日内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十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当核准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具体项目,包括:(一)产前筛查(二)产前诊断: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分子遗传。(三)新生儿疾病筛查:遗传代谢病实验室检测、遗传代谢病诊断治疗、听力初筛、听力复筛、听力诊断治疗。(四)婚前医学检查:国内居民婚前医学检查,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医学检查。(五)助产技术:正常产程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旋转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肩难产、剖宫产术。(六)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放(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术、输(卵)精管绝育和吻合术、人工流产、药物流产、中期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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