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标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综合治理并切实规范四川旅游市场,保障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四川旅游产业诸要素的协调发展,特制定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标准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各类法定证照齐全且符合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标准(以下简称旅游购物点)的特色旅游商品经营者,均可自愿申请,报名参加
第三条:为保证评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由旅游协会聘请有关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评定委员会,按照“推荐标准”做好评定工作
第四条:评定委员会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协会、旅游商品行业专业人员;2、秉公办事,工作认真,评审公正,不泄露评审的分数和擅自发表议论;3、有丰富的旅游商品业务知识,熟悉《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标准》和《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标准试行办法》;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第五条:组建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评定委员会,下设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推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旅游协会标准规范部,负责评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市、州及县(市、区)旅游协会应明确相应办公机构负责当地旅游购物点的初评和推荐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参加旅游购物点申报的单位,填写《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评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简要的自查文字报告及证照复印件,按工商注册登记的属地范围向当地旅游购物点评定委员会提出评定申请
第八条:在四川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向省旅游购物点评定委员会提出评定申请(电话:66659102、电子邮箱:LB48@163
com)第九条:旅游购物点的评定分五个等级,标准总分为1000分,实得总分达到600分的为A级旅游购物点
600分以下的,不予认定
650分为AA级,750分为AAA级,850分为AAAA级,950分为AAAAA级
第十条: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