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2—2008中: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技术要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除执行GB18485等国家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外,应满足以下要求:a)单台焚烧炉的处理能力不低于200吨/天;b)焚烧炉应能连续运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c)烟气净化系统脱酸工艺宜采用干法/半干法工艺;除尘系统宜采用活性炭喷射加布袋除尘器的组合工艺;d)自动控制系统应能使焚烧系统和烟气处理系统实现自动连锁控制,使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e)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应小于300米
二、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5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5
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1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2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三、在《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4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4
1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