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9月29日川价发〔2005〕205号各市、州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5〕1762号文附表一、附表二未列剂型规格药品价格随文下发,具体价格见附件二、三
2、对上述22种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药品的剂型,我省将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分期分批降低其最高零售价
在未公布新的零售价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并纳入挂网采购
3、本通知所列的22个药品暂停招标采购,按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纳入挂网阳光采购
挂网阳光采购后的实际零售价格,一律按挂网阳光采购价格顺加15%制定挂网后的实际零售价格,并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挂网后的实际零售价低于国家零售价的,按实际零售价执行,高于国家零售价的按国家零售价执行
若医疗机构实际进价低于挂网阳光采购价的,一律按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顺加15%作为本医疗机构的实际零售价格
对医疗机构虚报实际进价或实际加价率超过15%的,应按有关价格法规严肃处理
4、对未获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其非GMP零售价格按低于GMP价格30%执行,并将有关资料尽快上报我局
5、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0日执行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略)附件:二、22种药品国家未列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附件:三、单独定价及原研制药品未列规格临时最高零售价附件二表一:22种药品国家未列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序号医保目录序号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