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四川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消防行政管理,实施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铁路、航空、航运的消防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五条城市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安消防队(站)
第六条下列单位根据需要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和车站;(三)专用仓库、储油储气基地;(四)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五)国家或省列为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群;(六)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认为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它单位
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立义务消防队(组)或义务消防员
城镇街道、农村村组应建立自防自救消防组织,形式由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确定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的职责、装备、经费及专职消防人员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城乡消防管理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必须全面履行法定的消防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的防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