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之所以出现损害农民权益和农地非农化失控的现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导思想有偏差,目的动机不纯,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无本买卖,以求尽快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加快建设,或者为了体现个人政绩
其实,规范的征地制度应具备两项基本功能,或者说能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具备保障农民权益的功能,以确保农民在失地的同时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业、医疗和养老的条件;二是具备控制农地非农化趋势的功能,将农地占用纳入合理利用和保护有限土地资源、实现生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轨道
这是衡量征地制度是否科学、合理、规范的唯一标准
只有以此为出发点,并作为实施征地过程的指导思想,辅以切实措施,才能确保在推进城市化过程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确保农民权益和有效地实现耕地资源的动态平衡
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概念,人们可以从自身的立场出发给予定位,作出解释
土地是稀缺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载体
有鉴于此,可以引入帕累托最适度原理来解释、界定公共利益
帕累托是意大利经济学家,他在序数效用论的基础上考察集合体效用(社会福利)最大(帕累托最适度)问题,并提出了资源分配的效率问题,即经济资源的有效使用问题
笔者认为,作为稀缺经济资源的农民集体土地在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理由被征收、征用时,其目的即所谓的“公共利益”,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⒈土地使用方向具有鲜明的社会性特点,不以赢利为目的,一般以社会公共产品为最终表现形式;⒉项目受益人是社会绝大多数人,具有均占福利的、而非特定公众受益性的特点;⒊土地征收、征用后较征收、征用前更具社会效益
此外,国家基于扶助弱者和特殊人群(诸如,老人、儿童、病残者、失业者等)的立场,允许其中部分人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
第1页共3页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