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提高人代会质量的思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人大行使权力的最重要、最集中、最权威的形式
它在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其他国家机关无法替代的职能作用
一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地方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二是保证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预算的执行;三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等各项工作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四是监督本级国家机关依法办事、履行职权、搞好各项工作;五是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
然而,这五个方面职能作用发挥的好坏却因时、因地、因人而不同,其现实效果难尽人意,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在立法方面,重数量和进度轻质量和效果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加强法制建设,特别是为了与国际接轨,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通过的法律问题的决定就已超过3000多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超过5000项,然而《立法法》的出台却较晚,迄今不足2年
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一些基本法,如监督法、重大事项决定法等迟迟出不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方面的探索和作为也非常有限,不少现有法律原则规定多、覆盖面小,可操作性差,缺乏保障执行的条款和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权威性先天不足
入世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废止了800多项与世贸规则不相适应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决议决定,地方人大也废出不少
在保证法律实施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全国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了众多的法律条文,然而诸多法律的实施却明显滞后
面对现实,我们不可否认:中国立法不易,执法更难,钻法律空子的有,闯法律红灯的有,对待法律阳奉阴违者有……从而使得法律大打折扣
特别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职权的行使尚未摆上人代会的重要议事日程,既缺乏明确的、具体的法律要求,也没有一套完整的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