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中伤残鉴定意见书的司法审查标准关于黄惠亮伤残鉴定标准认定的意见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20XX年8月30日接到贵院通知,黄惠亮诉我司健康权案,要求我司派人到贵院进行确认伤残鉴定机构,由于黄惠亮诉我司健康权案不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交通事故原因造成,不适用于现行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分级》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进行伤残鉴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1、2条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我司认为黄惠亮诉我司健康权一案应按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来进行伤残鉴定,故请求贵院在确定伤残鉴定机构的同时,明确鉴定机构适用伤残鉴定标准为《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以免由于伤残鉴定机构适用鉴定标准出现错误,导致结果出现大的偏差,造成案件审理中重新申请鉴定,为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恳请贵院能接受我司提出的意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人体损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此致。重庆百城汽车维修服务公司20XX年8月31日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