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镇经济适用房交易安排方案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确保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符合区域发展规划,根据《市经济适住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区内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具体负责各工作
区发改、建住、国土、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市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办房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本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进行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
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办法:(一)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和市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办市政配套部会同区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二)计划上报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审核同意后,以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上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四)审批同意后,经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实施;(五)每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批准实施15天内,项目单第1页共4页位应及时将项目基本情况报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六)备案后,项目单位开始办理土地、立项、规划、建设等手续;(七)项目单位报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进行建设标准备案,备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