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公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的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行文规则(一)我局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二)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意效用
(三)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可以依据本部门职权向上一级机关、同级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和询问或答复问题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我局与同级部门、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联合行文
局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一般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市森林公安局可在森林公安系统内按规定行文)(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如果交办,应随文附上上级机关负责人原批示复印件
二、公文种类(五)我局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1、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第1页共4页5、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