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能与不能我国事故预防与处理领域的重要法律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颁布、实施了《矿山安全法》,该法应当属于我国事故预防与处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然而,该法仅就矿山生产之事故预防与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适用范围偏窄
颁布一部适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用人单位)的事故预防与处理方面的法律一直是相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追求
《安全生产法》曾于1994年7月《劳动法》颁布前就着手起草,但直到2002年6月29日,该法才出台
关于该法的名称、该法的定位,该法的法律术语使用等等,各方都曾有过争论和置疑
但不论《安全生产法》存在多少瑕疵,该法颁布、实施的正面意义毋庸置疑,问题在于如何使这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法》的硬化及与其他法律的协调目前,法学界存在这样的观点,即将法律划分为软法与硬法,其划分标准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但是,软法概念的提出,留给人们这样的印象——被划入软法的法律,多为社会认知度低,法律实施难以到位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多为从事“安全工作”,即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所认知,对于具有执法权的单位,该法自然而然成为其执法的法律依据
但是,该法的社会认知度低,社会成员甚至劳动者知之甚少,大多数社会成员对该法的了解几近于零
社会成员的法律认知,亦可称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塑造的对象必须是大多数社会成员,或至少是可能适用该法之社会成员
如果连劳动者都不清楚《安全生产法》的内容,不清楚如何运用这样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那么,该法自然成为软法,不管其中规定有多少公法规范的内容,其实施必然大打折扣
因此,《安全生产法》的硬化是长期的任务,一方面需要大力宣传引导,另一方面,要使该法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更具可操作性,这种可操作性不仅针对行政机关,而且应针对广大劳动者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能够不发生事故、少发生事故,严格意义上讲,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