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维权”的正确引导与社会规制朱娅【摘要】针对“弱者维权”事件,政府和主流媒体应对公众的社会认知进行正确引导,避免公众被“弱者”标签干扰了是非判断,从而“雾里看花”般地片面或盲目同情“弱者”,促使“弱者”变相维权而引发一系列社会负效应的发生。【关键词】弱者维权社会规制法律援助规则建设【中图分类号】d641【文献标识码】a从人情角度而言,弱者应得到社会体恤,包括弱者在违反规则接受处罚时,执法机关可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选择适度从轻。但在法律和规则面前,在是非的判断上“弱者可突破规则限制”“弱者即正义”等观念应摒弃。这些错误观点看似充满人文情怀的观念,实则会模糊本来明确的是非,误导人们的行为,使人失去对是非的准确判断,也会对法治造成损害,衍生出一系列弱者为维权而采取极端、暴力手段,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弱者维权”的类型及社会负效应从弱者行为选择的主观意愿上而言,“弱者维权”可分为被动型维权和主动型维权。被动型维权显然是弱者在被迫下所采取的维权方式,以此获得帮助;主动型维权显然是弱者主动利用身份的隐性力量博得外界的广泛关注,以从中获得法外权利和制度外收益。主动型维权尽管能快速满足弱者的帮助和收益需求,但泛滥之下将引发社会负效应,如普通个体维权演变成群体事件可能性增加;给“维权”律师滥用职权与“访民”相勾连创造了可能性,增加社会安全风险;政府对维权的规制难度和成本加大,难以真正起到保护弱者的作用等。从具体采用方式上而言,“弱者维权”则可分为“自曝弱势式”维权和“作秀式”维权。“自曝弱势式”维权是弱者通过自我暴露弱者身份或者自我弱势化来博得广大社会公众的怜悯,以将对立方推向舆论风口浪尖;“作秀式”维权是维权者以绑架、堵路、跳楼、爬塔吊等暴力对待他人或以极端手段伤害自己的方式进行威胁,将此种暴力、极端行为推向舆论风口,以引发社会公众、媒体、政府及与弱者相对立一方的关注,从第1页共4页中获得帮助和收益。这两种维权方式具有“一高两低”特点,即收益高、成本低、风险低,可以快速平息维权事件、继续维持政治稳定。但政府却要为此付出更多的社会成本:一是为维权者支付物质成本,此举一般出现于企业为掩盖施害事实、拒绝或拖延赔偿等情况下,政府为尽快恢复社会生活常态和维持政治稳定,只有通过承担企业部分赔偿责任以快速平息维权事件;二是现有法律及制度规范被打破,且政府公信力及形象可能被弱化和受损。且从长远角度来看,在现有保护弱者的法律和规则被打破的社会环境下,“弱者维权”的长期效应更难达成。弱者极端维权的动因弱者现实维权不畅是本因。多数极端维权事件均起于维权无望,在走过艰辛维权道路仍无一点效果之下,才误入极端道路,以致暴力对待自己或他人。在众多极端维权的背后多隐藏有这样一个现实:弱者上门维权受到政府部门推诿或阻止、难以承担高维权成本等。在阻拦重重的维权道路上,要求弱者理性对待事件本身、依法维权,显然太过苛求。“弱势感”提供文化环境。有研究发现,有房族、教授等条件较为优越的人不时宣称自己是“弱势群体”。“比弱”一时成為常态,使“弱势感”不断蔓延。如2013年被传上网的“城管与商贩对跪”视频折射出一个现象:极端维权的行为,也是一种“比弱”的行为。在此种全社会“弱势感”增强的网络舆论场中,会令人产生错觉,以为只有更弱才能赢得博弈中的胜利。然而,弱者在博弈中的胜利并不代表其在正义中也是胜者。大众“悲情”敏感度下降是诱因。近年来,从电视、报纸网络媒体等媒介中到处可见弱者极端维权的影子,如携炸药威胁法院事件、冀中星首都机场爆炸案、曹再发撞人事件等。这些极端维权事件的发生与公众“悲情”敏感度下降有关,网络平台为弱者诉求提供了方便途径,大众在看多了弱者“悲情维权”事例之下,对普通“悲情”的维权事件早已麻木,类似拆迁纠纷类的悲情已难引起大众关注。在此背景下,弱者潜意识中就会错误地认为只有走极端之路,才能将自己的“悲情”扩大化,以从中脱颖而出、引起轰动,这也就促成了极端维权事第2页共4页件的频发。极端维权行为严重突破人们的心理底线,损害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