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审计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管理制度范文(1)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规范审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阜阳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县审计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审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
审计局对拟发布的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不审查不公开、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审计署、国家保密局关于《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审计署《关于审计事项保密问题暂行规定》的事项,均属保密范围
审计局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有下列情形的,都不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五条审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公开发布信息应履行如下程序:对于审计工作动态类的信息,经信息产生部门负责人审查,提出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