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规范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为主要对象的学前教育机构。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是指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是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第四条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以工作规程形式确定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五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第六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办园章程。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与其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学校日常工作。第八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配备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教师应依法取得幼儿的教师资格并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师资队伍应以专职教师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第九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XX书;医护人员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毕业程度,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第十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按有关部门规定定期体检,无慢性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第十一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规模应不少于3个班,班额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编班,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人。第十二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有与其办园规模相适应和进行正常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园舍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日照充足、环境清洁的区域内;有安全防护措施,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隔离室、教具资料档案室、保管室、办公室和厨房。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9平方米。新建园舍应经验收合格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利用原有场地办学的,按照《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经鉴定为危房的不得投入使用;租赁场地办学的,按照《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执行,并需出具公证部门认可、有效期在一个办学周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第十三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配备的设施应坚固耐用,有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的设备,有适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要求且与幼儿人数配套的桌椅、床以与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走廊与楼梯的净宽度1.5米以上,有应急安全通道。第十四条园内有1~2件大型玩具和必要的体育活动设施,有与幼儿人数和年龄相适应、安全、卫生的教、玩具;有敞开式玩具柜(盒)和足够的桌面玩具;有风琴(或电子琴),录音机、黑板、...现代信息技术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