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规范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为主要对象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是指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是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以工作规程形式确定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五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第六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办园章程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与其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学校日常工作
第八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配备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
教师应依法取得幼儿的教师资格并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师资队伍应以专职教师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