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实行社会化管理操作办法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参保单位:根据《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文件规定,现将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实行社会化管理操作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操作办法附件二:关于外埠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批(核)准手续后在京实行社会化管理操作办法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2013年12月26日附件一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操作办法一、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外埠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符合在本市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的,本人填写《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延长缴费申请表”),每月5日至25日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证明》(以下简称“延长缴费证明”)
用人单位已中断或终止社会保险缴费的,可以由参保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长缴费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1
外埠参保人员申请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用人单位持《延长缴费申请表》及《延长缴费证明》,并填写《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申请表》(附件2)一式四份,到用人单位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及延长缴费审批
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后,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于10日内完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行政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用人单位持以上材料到注册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延长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