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一、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一)转换的条件1
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2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转换处理1
因追加投资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一)转换的条件1
投资企业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2
投资企业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
(二)转换处理1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1)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届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即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届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