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一、目标和原则(一)任务目标
根据省政府的文件要求,20*年将我县原来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调整为与全省统一的医保政策,实施新试点方案,调整后新方案将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参保覆盖面达到80%以上;20XX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政策调整、衔接和完善;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坚持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规范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体推进
二、参保范围、缴费和补助、待遇保障(三)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四)缴费和补助
1、缴费标准
成年人每人每年19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90元
2、补助标准
20*年我县暂按70元执行
中央、省、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1)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21元,县财政14元
(2)其他低保对象参保,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县财政44元
(3)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
其中,对持证的贫困残疾第1页共5页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县财政92元;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县财政44元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县财政24元
(5)其他居民(含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县财政12元
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