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的法律限度从化市民乐中学陈国龙一、学生保护与管理中的权利冲突从两个文件说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学生安全”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学生保护中的权利冲突“范跑跑”事件与“杨不管”事件:如何界定对学生的保护义务
学生管理中的权利冲突“雷梦佳事件”:如何区分正当管理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一)、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中小学生的法律身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学校“保护义务”的性质流行观点:监护(委托监护、临时监护、监护权的转移)立法:教育、管理和保护(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学校“保护义务”的内容安全教育规范管理(三)、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宏观照看•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指导监督/宏观照看;不擅离岗位;不让学生独处(辅导室、谈话室)
•在课间活动期间,对学生活动提供巡视照看;建立巡查制度;值日教师履行职责
•放学之后,学校对学生无特定照看义务;•对于特定危险,教师应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履行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及时处理•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监护人;采取必要救助措施
(“正常人”标准)(四)、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学校的法律责任:过错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