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章审议工作报告和审查财政预算第四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五章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调查委员会第八章发言和表决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是本区国家权力机关
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认真参与大会对工作报告、各项议案、决议、决定的审议、表决和选举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1页共7页第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决定会议日期;(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四)确认新选出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五)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六)提出大会秘书处各级负责人名单;(七)组织代表活动,征集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八)其他事项
第八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天前,将开会日期等事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