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章审议工作报告和审查财政预算第四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五章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调查委员会第八章发言和表决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是本区国家权力机关。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认真参与大会对工作报告、各项议案、决议、决定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五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1页共7页第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七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决定会议日期;(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四)确认新选出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五)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六)提出大会秘书处各级负责人名单;(七)组织代表活动,征集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八)其他事项。第八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天前,将开会日期等事项通知代表。第九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召开预备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召开前,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会议和工作。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以及其他事项。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十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推定主席团常务主席,通过会议日程。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组负责人名单和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以及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第2页共7页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集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包括对会议日程的调整,可以向主席团提出建议。第十一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的意见和情况,由代表团团长向主席团报告。第十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第十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三章审议工作报告和审查财政预算第十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出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审议时,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报告关于本区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