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6年2月23日,津城建院党[2006]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积极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逐步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干部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机制,建设一支适应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实现学院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处级领导干部
第五条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学院聘任的处级领导干部,须是我院在编正式干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并在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等方面具备下面条件:(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具备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法规,有较强的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胜任本岗位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三)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组织观念,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