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院级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院级基层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和监督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院级基层党组织是学校党的基层组织的中间环节,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条院级基层党组织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的基础上,与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团结合作,共同负责,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院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参与本单位行政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行政负责人应积极支持院级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院级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思想工作方法,建设坚强的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二章院级基层党组织设置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院级行政单位可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七条党员100人以上的院级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
党员人数接近100人,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
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党员100以下、50人以上的院级单位,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