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材料之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讲解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11年1月
大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讲解天津市国税局一、适用范围(一)直接抵免,·(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己在境外交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己在境外交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二)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全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上述所得,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二、境内境外所得的判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境外税收抵免计算的项目·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