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暂行)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进行选举,应报教委党委批准
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的意志
第二章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第四条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应在换届选举两个月前向教委党委呈报换届选举报告
将换届理由、选举方法、下届党的基层委员会、支部(总支)委员会的名额及候选人名单等,报教委党委审批
条五条中小学校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人组成同,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人组成
换届选举应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委员候选人应按照德才兼备和结构合理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党内意见的基础上,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
第七条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有效
第八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九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向选举人进行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1页共3页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一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二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收回票数加以核对,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的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