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实施细则根据《天河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总体方案》的要求,为保证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当地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和分布,抽调或聘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二)各类普查对象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普查工作,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依法查阅普查对象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会计、统计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要求普查对象更正其普查表中存在的错误;向各级普查机构检举揭发普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二、清查对象和范围(一)单位清查对象单位清查的对象为天河区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单产业法人单位,多产业法人单位及其属下在区内、1外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外地法人单位在天河区辖区内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个体经营户普查对象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尚未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但有相对固定经营场所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包括个体运输户、个体建筑户)
(三)行业范围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资源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三、清查原则按照在地原则,由区经普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织街道经普办对辖区内的清查对象进行地毯式全面清查,并根据部门提供的名录资料数据进行查漏补缺与比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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