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为进一步落实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环保专职网格员队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政府所辖乡镇、街道和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辖区内划定的三级网格(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的环保专职网格员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环保专职网格员是由区政府统一组织招录,在乡镇、街道专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乡镇、街道负责辖区环保专职网格员的管理;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环保专职网格员队伍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环保专职网格员职责第五条环保专职网格员参与辖区污染源底数及变化情况调查、1落实辖区污染防治措施的相应工作
第六条环保专职网格员通过现场巡查方式,发现辖区内各类污染问题并协调处置
属于本级管辖的,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并会同综合执法队伍按照环保要求落实问题整改
属于本区职能部门或市级责任部门管辖的,能够现场协调处置或监督改正的,应立即协调处置,并向本区网格化管理平台报告;不能现场协调处置的,应通过本区网格化管理平台协调区相关责任部门及时解决,并落实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
环保专职网格员在巡查中应配备并使用相应设备,按要求填写巡查台账和污染源信息
第七条环保专职网格员应配合各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或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第八条环保专职网格员参与辖区污染防治宣传工作
第九条环保专职网格员参与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和水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第十条环保专职网格员应做好乡镇、街道交办的其它环境保护工作
2第三章环保专职网格员录用第十一条各区政府统一组织本区环保专职网格员的招考、录用等工作
环保专职网格员招考、录用后,由各区按照人员配备比例,分配至各乡镇、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