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二)组织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情况,制定并落实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的鼓励措施与办法;(五)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订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六)督促本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