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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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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天津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实行学分制。第三条天津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第四条各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相应实施细则,并向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评估的条件之一。第二章学分分类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国家级学分可以替代天津市级学分,天津市级学分不能替代国家及学分。第六条I类学分包括: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第七条Ⅱ类学分包括:1、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自学并撰写综述;3、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4、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5、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6、出版学术著作;7、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8、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9、外出进修;10、科研立项。第三章学分要求第八条学分要求:l、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取得25学分。其中三级医院初级卫生技术人员要求Ⅰ类学分不少于5分。2、中级、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取得25学分,各类学分比例要求具体见表:中级、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最低应取得学分数学分类别I类学分Ⅱ类国家级省市级单位级别项目项目学分三级医院4813三级以下医院及其他单位2815第四章学分授予标准第九条I类学分授予标准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2、参加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3、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经考核合格,按项目的所属等级、学分类别(Ⅰ类或Ⅱ类)及规定的学分数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亦按该项目级别授予相应学分。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通过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所取得的学分数,每年不能超过10学分。第十条Ⅱ类学分授予标准1、参加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学员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1学时授予1学分。2、自学并撰写综述: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每年度撰写综述一篇,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优秀”、“良好”者授予6学分,评为“合格”者授予3学分,“否”者不得分;以上授予学分仅限于第一作者。本年度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综述,授分参照5。其它学分均不能代替综述学分,综述成绩不足3分者年度继教不合格。3、完成计划内的科研课题后,通过验收或成果鉴定(认定),按该科研课题的级别授予学分:学分记录在成果鉴定(认证)的年度内4、参加学术会议,并在大会宣读论文,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作者排序会议类别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654行政区会议543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作者排序刊物类别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国外期刊(ISSN)876核心期刊654专业期刊543成员排序课题级别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国家级课题87654市部级课题65432厅局级课题54331内部刊物432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字授予1学分。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9、编写医学教材或讲义,每4000字授予1学分。10、出版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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