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天津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各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相应实施细则,并向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评估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学分分类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国家级学分可以替代天津市级学分,天津市级学分不能替代国家及学分
第六条I类学分包括: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第七条Ⅱ类学分包括:1、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自学并撰写综述;3、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4、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5、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6、出版学术著作;7、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8、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9、外出进修;10、科研立项
第三章学分要求第八条学分要求:l、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取得25学分
其中三级医院初级卫生技术人员要求Ⅰ类学分不少于5分
2、中级、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取得25学分,各类学分比例要求具体见表:中级、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最低应取得学分数学分类别I类学分Ⅱ类国家级省市级单位级别项目项目学分三级医院4813三级以下医院及其他单位2815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