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
第三章监督管理1
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1
第五章法律责任1
第六章附则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
第三章监督管理1
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1
第五章法律责任1
第六章附则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