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文号:建质安〔2010〕793号发布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8-23实施日期:2010-08-23点击数:935更新日期:2010年08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公路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兰、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桥机等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检验检测及监理单位,应当遵照本细则并依法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综合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起重机械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第六条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受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建立产品推广、淘汰及限制使用目录和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第七条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须到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
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国家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报告,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未办理登记的厂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