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202【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52号【发布日期】2002-01-18【生效日期】1998-01-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1998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2年1月18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招聘保守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及其他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提供门卫、守护、巡逻、押运等保安服务的治安防范专业性企业
保安服务公司实行有偿服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体制
第四条第四条市公安局是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全市保安服务业实施管理、监督、指导
各公安分(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保安服务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机构第五条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经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第六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第七条保安服务公司进行保安服务,应依法与客户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服务范围、方式、期限、劳务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一)为客户提供门卫、守护、内部巡逻以及押运货币、贵重或者危险物品等保安服务;(二)为展览、展销、文娱、体育、旅游等活动提供保安服务;(三)为客户提供礼仪护卫保安服务;(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防盗、防火、防爆、报警、保安通讯等安全防范器材;(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