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摘要)》的通知津财建一〔2005〕5号各委办局,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使社会各方面便于了解掌握财税部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津党发[2005]4号)要求,我们将有关财税政策进行了归纳,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原文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执行。附件: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摘要)一、关于促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税政策1、凡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及大型会展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在市区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新建商贸建筑中附设的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不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住宅小区等附设的自用停车场及路旁、空地的露天停车场),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摘自《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津计政策[2002]554号)。二、关于促进海河两岸开发改造的财税政策3、对企业投资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基础性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广场、码头、停车场(楼)、三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建等公共建筑),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2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3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4、经主管财税部门审批,对直接从事海河两岸基础设施开发的企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⑴对企业开发改造海河两岸工程取得的下列收入,从2003年1月1日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在1年至5年内返还已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①转让、拍卖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等)取得的收入;②以道路、桥梁、公共建筑等冠名权取得的收入;③以路牌、霓虹灯、灯箱为载体发布广告或转让广告经营权取得的收入;④对转让基础设施所有权取得的一次性转让收入。⑵对上述企业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以及为筹集建设资金所签订的集资债券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⑶对上述企业征用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土地、房产,免征在办理土地、房产权属转移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摘自《关于海河两岸综合开发改造工程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税政[2003]3号)。三、关于促进天津机场发展的财税政策5、天津机场改扩建工程投入使用后五年内,其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收入,属于市级部分由天津市财政给予返还,属于区县部分由相关区县财政给予返还。涉及返还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6、自2004年起十年内,航空公司在天津机场新增并经机场确认的航线航班,其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天津市财政对航空公司给予返还,作为航空公司航线运营的补贴。自2004年起三年内,国际航空、新华航空公司在天津机场运营的老航线航班缴纳的营业税,继续实行超基数按50%比例返还的优惠政策。摘自(天津机场建设与发展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会议纪要》,2004年11月9日)。四、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财税政策7、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最长期限为3年。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