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摘要)》的通知津财建一〔2005〕5号各委办局,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使社会各方面便于了解掌握财税部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津党发[2005]4号)要求,我们将有关财税政策进行了归纳,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原文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执行
附件: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摘要)一、关于促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税政策1、凡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及大型会展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在市区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新建商贸建筑中附设的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不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住宅小区等附设的自用停车场及路旁、空地的露天停车场),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摘自《关于印发的通知》(津计政策[2002]554号)
二、关于促进海河两岸开发改造的财税政策3、对企业投资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基础性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广场、码头、停车场(楼)、三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建等公共建筑),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2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3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4、经主管财税部门审批,对直接从事海河两岸基础设施开发的企业,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