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1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4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搬倒、打包、联运服务(以下简称危险货物运输)及在运输过程中临时存放,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范围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品名,以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通知》(〔91〕交运字163号)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在生产、销售、储存危险货物过程中,需经道路运输的单位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司机、装卸、打包、保管、押运、管理等作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运输资格审查登记程序第五条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需具备定车、定人、定任务、定防护用品及其清洗点、定车辆清洗消毒点等专业化运输条件,分别经公安、交通、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承运
停办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在三十天前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注销原领取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自备车辆,从事提取、运送本单位危险货物的,需持本单位申请书和上级安全技术部门书面证明,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公安、交通、环保部门批准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许可证,方可运输
第七条设置供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临时存放危险品专用停车场地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交通、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开业证明,再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