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202【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日期】1998-01-06【生效日期】1998-01-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1995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细则〉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道、渠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取用自来水厂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为家庭生活、非营业性家庭畜禽饲养饮用取水的,农业灌溉日取水量不足50立方米的,以及用人力、畜力简易方法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以及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二款所作农业抗旱应急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的规定,不适用引滦工程等跨流域调入水源的输水河道、渠道、水库
第四条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下列取水许可申请实施审批、发证:(一)直接从市直管河道、渠道、水库取水的;(二)座落在我市各区县的市直属单位、驻津单位直接取用地下水的;(三)跨区县行政区域取用地表水的;(四)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五)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六)日取用地下水水量超过2000立方米的
第五条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环线以内和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以内(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控制范围)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发证
第六条第六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