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调解组织处理山林纠纷初探基层调解组织处理山林纠纷初探随着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化,山林权益与广大农民的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广大农民对山林资源越来越重视,然而在农村第一轮承包时,因工作粗放、山林界址没有明显参照物等种种原因,导致农村山林纠纷越来越多,使林权纠纷成为当前农村纠纷新的因素,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导致群体性纠纷甚至恶性事件的发生
目前,农村山林纠纷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农村一轮承包时,因工作人员没有认真上山踏界,只是对山一指或对树一认而确定界址,致使很多界段不明确,使相邻的两方极易产生纠纷
(二)当时划定山界时,很多“零星地”只是附属于某片责任田或某片山林,但是都未在承包合同上详细记载,导致权属关系不明确,当山界发生争议时,无事实无依据,大家都互不相让,使纠纷难以调解
(三)颁发林权证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村都是临时抽调工作人员参与此项工作,而这些临时工作人员对于颁发林权证的政策性、严肃性认识不够,大多仅凭各家各户填写的申报表格就颁发林权证,而未亲自到现场与周边农户实地核对山林界址,使个别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故意将错误界段填写入林权证,从而发生2-3个林权证都重复登记一片山的现象,使权属凭证瑕疵较多,不能成为今后解决纠纷的确定依据
(四)集体林地承包程序不规范,村级林地档案不齐全,许多林地档案只记载各户所属林地块数、面积,而没有每片林地的准确界段,为今后留下争议隐患
面对越来越多的山林纠纷,基层司法所在受理此类矛盾纠纷后,面临许多的难题,调解工作难度大,调解成功率较低
not;——取证难
一是许多当时参与划界的人不愿作证指界;二是经历时间较长,证人不能准确说明事实真相;三是许多当时参与划界的当事人已经不在了
一方面农民因考虑经济因素不愿进行诉讼,第1页共2页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只受理权属纠纷,而不受理山林界段纠纷,导致仅凭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颁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