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高校科学研究工作的规划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用于支持对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的研究,用于加强基础学科以及扶持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研究
第三条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2,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对我国、我市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有指导作用
3,研究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分,有合理可行的研究方向
4,课题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和人员结构合理,具备取得高质量成果的科研力量与水平
第四条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面向本市市属高等学校
该研究项目分资助研究项目与专项任务
第五条天津市教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第六条天津市教委负责组织制定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课题指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天津市高等学校社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及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第八条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每年定期集中受理一次
第九条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高校在职教师及专职科研人员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确能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第十条坚持一人申报一项的原则
申报者不能同时申报二项以上(含二项)的市教委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未完成天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任务者,不能申报新的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申报专项任务研究项目,必须能获得校外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