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202【发布文号】津政发[1984]106号【发布日期】1984-06-21【生效日期】1984-06-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方案》的通知(1984年6月21日津政发〔1984〕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普遍实行,带来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商品生产的发展,我国农村正在进入一个发展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的新时期
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供销社的体制必须深入地认真地进行改革
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不仅是农村商品交换发展的需要,也是供销社本身发展的需要
正如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深刻指出的,供“”销社若不深入改革,就会日益萎缩下去,直至丧失本身独立存在的意义
供销社体制改革后,经营范围必须相应扩大,经营方式必须更加灵活,并要积极发展生产、生活服务项目,更好地发挥国家和农民、城市和农村经济联系的纽带作用
供销社的体制改革涉及方面很广,有关部门都要给予支持与配合
郊、县人民政府应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方案市人民政府:为了疏理流通渠道,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村商业的指示精神,对我市供销社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方案:一、一、恢复供销社的合作商业性质供销社本来是在国家扶持下,由农民群众入股集资组织起来的合作商业
由于长期以“”来左的思想的影响,把这一集体所有制商业改成了全民所有制商业,造成供销社同农民的关系日益疏远,既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繁荣,也不利于供销社自身的发展
为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大发展的新形势,供销社的体制必须改革,最根本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