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108号【发布日期】2004-11-26【生效日期】2004-11-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天津市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1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做好国有特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整体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企业退出市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和《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国资委确认的特困企业中准备实施破产、依法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安置职工的原则是,以妥善分流安置全部职工为前提,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为重点,以加快企业退出市场、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为目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第四条安置职工的基本办法是,盘活企业有效资产筹集资金,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全部职工,依法办理企业退出市场手续
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立退出“”企业职工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为进入托管组织的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管理服务
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落实再就业政策,开辟就业渠道,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职工实现再就业
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企业不再建立托管中心
托管中心为非经营性、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的服务型管理组织
第五条第五条经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进入托管中心进行托管:(一)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二)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