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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108号)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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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108号【发布日期】2004-11-26【生效日期】2004-11-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天津市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1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做好国有特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整体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企业退出市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和《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国资委确认的特困企业中准备实施破产、依法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第三条第三条安置职工的原则是,以妥善分流安置全部职工为前提,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为重点,以加快企业退出市场、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为目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第四条安置职工的基本办法是,盘活企业有效资产筹集资金,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全部职工,依法办理企业退出市场手续。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立退出“”企业职工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为进入托管组织的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管理服务。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落实再就业政策,开辟就业渠道,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职工实现再就业。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企业不再建立托管中心。托管中心为非经营性、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的服务型管理组织。第五条第五条经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进入托管中心进行托管:(一)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二)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四)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第六条第六条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享受以下政策:(一)原则上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其中,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按照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和1%的费率计算5年;一次性缴付社会保险机构的,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二)对完全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补贴;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直至法定提前退休年龄。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三)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全部纳入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已经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尚未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通知的要求,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四)对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按照《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12号),给予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按照本条(二)享受相关政策;鉴定为7-10级伤残的,符合本条(三)范围的人员,按照本条(三)办理;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且不符合本条(三)范围的人员,可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由企业变现资产中预留。(五)进入托管中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并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托管中心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进入托管中心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计算,但应扣除滞留托管中心期间再就业资金的补贴额。经济补偿金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筹集,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支持。第七条第七条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一)与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签定托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负责退休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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