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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051号)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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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津政发〔2003〕051号【发布日期】2003-05-31【生效日期】2003-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0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土地资源是天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政府经营城市公共资产的首要内容。大力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贯彻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落实五大战略举措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市在土地管理方面制定了一些规定,但与国家严格规范土地管理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增加政府土地资产收益,扩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努力实现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目标。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站在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市人民政府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服从全局,严格、自觉地执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支持和保障我市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规定,改革和完善有关基本建设计划审批程序,适应当前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客观要求,积极推进土地交易的市场化。有关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新规定与原有政策规定的衔接工作,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正在办理审批手续的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确保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平稳、顺利实施。土地管理、监察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行政监督,对于违反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确保政令畅通。二OO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对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转让的管理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农地转用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市人民政府可委托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前述各项工作。第四条第四条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外,其他国有土地必须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各类用地有偿使用时,应首先考虑采用出让方式。第五条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均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内进行。第六条第六条土地市场管理的核心内容为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管理、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管理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记可查询和集体决策等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的六项制度。第七条第七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第八条第八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土地交易规则的土地交易无效,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第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有偿使用工作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机构和职能第十条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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