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存在一定的“税务盲点”今天,公文素材库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
正文如下:为了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XX年1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签订并印发了国科发火〔201*〕32号文件和国科发火〔201*〕195号文件,但是,近期税务部门在对高新企业认定的实际操作运行中,仍然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定义“科技人员”的条件刚性不足
国科发火〔201*〕32号文件对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人数进行了具体的定义,即“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税务人员很难准确衡量,科技人员的口径弹性较大,企业和认定部门之间容易产生争议
新《工作指引》中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
”企业在申报时有的为了凑够数量,将一些不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管理人员也作为了研发人员,而认定部门在审核时既无法把握管理人员是否真实参与了研究开发活动
在具体实践中,能够作为抓手的只有“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这一条件,这样就造成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条件的刚性不足
有关部门科研进一步细化科技人员认定口径,如可以考虑将专职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作为认定条件,同时对科技人员的学历及专业提出一定的范围要求,这样既可以第1页共3页提高认定条件的刚性,便于操作;也可以鼓励企业增加专职研发人员、从而提高研发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