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10月20日16时03分221主题分类:土地房产民族民政“住房保障”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09]409号各区县房管局、民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和加强监督检查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现将《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为本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会同民政等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保障工作监督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准绳;(三)客观公正、违规必纠;(四)监督检查与预防、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为,向住房保障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住房保障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原则,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编制全年监督管理计划,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监督管理方案;(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