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企业安全生产保证金暂行方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全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暂行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保证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有关违法行为扣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安全生产保证金由企业向其管辖镇政府缴纳
每年度镇政府与各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承诺书》后10日内,由企业向镇财政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安全生产保证金由镇财政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保证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
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安全生产保证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五条安全生产保证金收取标准:(一)化工行业: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收取标准为50万元,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至100亿元的收取标准为30万元,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至10亿元的收取标准为10万元,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不包含本数)收取标准为5万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无储存)收取标准为1万元
(二)烟花爆竹行业:储存批发企业收取标准为3万元,常年经营企业收取标准为5000元
(三)矿山行业:第1页共3页非煤矿山企业收取标准为10万元
第六条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当年若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每起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10万元,企业缴纳标准不足10万元的全部扣除;发生事故企业下年度安全生产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