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程序1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产生的背景江苏省2007年、2008年先后两次发文,由推广到强制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苏建科[2007]361号文和苏建科[2008]353号文)
江苏省在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从规划设计到施工验收的一系列应用措施,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对规定的执行标准不统一,尤其在设计环节,多数开发商为节省成本,注明后期预留太阳能热水系统,导致太阳能热水系统无法与建筑单位工程同步验收
2009年12月1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5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出台,除强调了原规定12层以下居住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宾馆、酒店式公寓必须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外,限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不仅对开发商有了约束力,而且强调政府自身的节能意识
《办法》出台,第一可以有效地控制对已经过图审合格的图纸进行节能变更;第二将原来节能措施不明确的图纸,强制明确节能指标和节能措施(《办法》第14条)
设计单位今后在图纸上如果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纳入建筑能耗计算书和节能指标中,因此在设计文件中必须包含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选型、布置、验收参数等,不能再出现“预留”等字样
单就太阳能热水系统而言,由于是新能源利用,含有节能的范畴,但是也兼有结构、电气、给水和自动控制等分部分项,因此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验收不能作为节能专项的一部分与节能专项一并验收,应由总监组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单独的专项验收
2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的条件太阳能热水系统主要包含:土建工程、太阳能集热器及辅助加热设备、水泵、管道和附属设备、电气及自动控制系统、安全防护几个分项
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至少三天的试运行,当试运行中各项参数与设计吻合,各器件设备运行正常时,方可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专项验收
施工单位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