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大明为林地权归属不服四川省巴县界石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案「案情」原告:屈大明,男,39岁,汉族,四川省巴县界石镇永新村农民
被告:巴县界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宗才,镇长
土地改革时,原告屈大明家分得巴县界石镇永新村赵家田茶叶树壁一部分林地,1965年“四清”时,该处林地被收为集体所有
1981年落实林权时,巴县人民政府又将该处林地一分八厘划归屈大明家管理使用,并发给0246191号林权证
1982年5月,永新村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时,将该处林地随责任地划归蒋宗明管理使用
1989年12月,原告屈大明之母胡国书去砍林地竹子时,与蒋宗明发生纠纷,争议到镇人民政府
屈大明出示了巴县人民政府1981年颁发给他的林权证
该林权证明确记载了该林地的地址、面积,但无填发日期和四至界限,填证人既未签字,也未盖章
据此,巴县界石镇人民政府于1991年10月17日作出了《关于永新村半坡社蒋宗明与屈大明林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一、屈大明所持林权证,由于当时填发有误,现通过核实,予以作废
二、现蒋宗明在赵家田茶叶树壁包产地边的林木随田边土壁归蒋宗明管护
三、屈家所砍树竹的损失,另案处理
屈大明对界石镇人民政府的上述林地权归属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我家在土改时分得赵家田茶叶树壁的林地,1965年“四清”时收归集体
1981年落实林权时,巴县人民政府又将该林地一分八厘划归我家管理使用,并发给林权证,1991年10月17日,被告界石镇人民政府越权宣布县人民政府发给我的林权证无效,错误地确认给蒋宗明管理,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
被告辩称:1990年4月前,原告根本无林权证,而是原告之父屈国帮有意炮制的
该林权证没有填发日期和填发人,没有四至界畔,该林权证不能成立,应予宣布无效,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镇政府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
「审判」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