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机构是否应缴交土地使用税摘要:土地储备业务在我国属于新兴业务,从事土地储备的储备机构存在的时间并不长,法定意义上的土地储备机构是从2007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下发后才形成的,随着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的土地储备、出让等活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扩大,该篇文章从现有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法规和土地储备机构职能、政府储备用地性质等方面对土地储备机构涉及的土地使用税进行探讨
关键词:土地储备机构政府储备用地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是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那么土地储备机构办公场所等自身使用的土地和通过收储、征地拆迁、吹填造地等方式取得的政府储备用地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呢
一、目前土地储备机构涉及的土地使用税现状由于《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在2007年11月才正式下发,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能和单位性质是从该办法下发后才正式统一,办法下发之前各地就已经以不同形式开展土地储备业务,土地储备机构组成方式和业务开展方式并不一致:北京市以国土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开展土地储备业务,上海市以市属国有企业——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土地储备业务,重庆市以市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重庆市地产集团开展土地储备业务,厦门市、武汉市也是以国土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开展土地储备业务
由于各地的土地储备机构组成方式和业务开展方式不一,且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税种,因此,各地涉及土地使用税的处理方式也不一致:对于以国有企业开展土地储备业务的,国有企业持有的政府储备用地一般依法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