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机构是否应缴交土地使用税摘要:土地储备业务在我国属于新兴业务,从事土地储备的储备机构存在的时间并不长,法定意义上的土地储备机构是从2007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下发后才形成的,随着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的土地储备、出让等活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扩大,该篇文章从现有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法规和土地储备机构职能、政府储备用地性质等方面对土地储备机构涉及的土地使用税进行探讨。关键词:土地储备机构政府储备用地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是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那么土地储备机构办公场所等自身使用的土地和通过收储、征地拆迁、吹填造地等方式取得的政府储备用地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呢?一、目前土地储备机构涉及的土地使用税现状由于《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在2007年11月才正式下发,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能和单位性质是从该办法下发后才正式统一,办法下发之前各地就已经以不同形式开展土地储备业务,土地储备机构组成方式和业务开展方式并不一致:北京市以国土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开展土地储备业务,上海市以市属国有企业——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土地储备业务,重庆市以市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重庆市地产集团开展土地储备业务,厦门市、武汉市也是以国土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开展土地储备业务。由于各地的土地储备机构组成方式和业务开展方式不一,且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税种,因此,各地涉及土地使用税的处理方式也不一致:对于以国有企业开展土地储备业务的,国有企业持有的政府储备用地一般依法全额缴交土地使用税;对于以市属或国土局下属事业单位开展土地储备业务的,事业单位持有的政府储备用地一般不缴交土地使用税,或仅对用于临时利用的部分缴交土地使用税。二、现行土地使用税政策法规对政府储备用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条例中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第015号)第九条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因此,对于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其自身使用的土地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对于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土地储备机构,其自身使用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对于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收储、征地拆迁、吹填造地等方式取得的政府储备用地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呢?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政府储备用地并未在免税的范围内,经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与土地使用税相关的文件,也并未有过对政府储备用地涉及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三、从储备机构的职能和储备用地的性质上探讨从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能来看,其主要是代政府行使土地收储、储备和出让的职能,在储备过程中虽然将储备用地的红线办至储备机构名下,但储备机构并不具有储备用地的使用权,也不具有储备用地的处置权,政府储备用地进行征地拆迁、“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所需资金通过财政拨款投入,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不通过土地储备机构,也不作为土地储备机构的收入,土地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