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三方)甲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甲方为负责监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为复垦义务人):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丙方:(银行):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复垦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土地复垦费用,保障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开展,复垦义务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银行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二条根据土地复垦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甲方有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进行监督管理,监督乙方落实土地复垦费用,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第三条乙方应当遵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用的存储、使用应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甲方对乙方土地复垦费用的存储、支取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议所称土地复垦费用,是指复垦义务人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依据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任务所需要的费用。土地复垦费用属于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义务人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土地复垦费用账户依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第七条本协议在土地复垦方案及各阶段土地复垦计划通过备案后签订。第二章土地复垦的任务第八条乙方项目位置:项目名称:采矿许可证号(或建设用地批复号):矿区面积(或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公顷,开采矿种(或建设项目性质),开采方式,开采年限(或建设周期)年。第九条根据土地复垦方案,预计该项目损毁土地总面积,拟复垦土地总面积(见下表H.1),工程静态总投资万元,动态总投资万元。土地复垦方案服务期限为年。表H.1土地复垦任务表科目复垦总目标任务本阶段目标任务本阶段之前应完成的目标任务本阶段之前实际完成的目标任务耕地/hm2园地/hm2林地/hm2草地/hm2商服用地/hm2工矿仓储用地/hm2住宅用地/hm2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hm2交通运输用地/hm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hm2特殊用地/hm2其他用地/hm2复垦面积合计/hm2费用使用费/万元费用提存量/万元第十条土地复垦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第三章土地复垦费用的存储第十一条乙方应将土地复垦费用存入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开户行,账号。第十二条乙方应依据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及阶段土地复垦计划中确定的费用预存计划,分期将土地复垦费用存入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第十三条乙方应在每个费用预算存计划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土地复垦费用存入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具体存储金额和时间如下:第一期存储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存储日期:年月日前第二期存储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存储日期:年月日前第三期存储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存储日期:年月日前第四期存储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存储日期:年月日前第五期存储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存储日期:年月日前第十四条土地复垦费用所产生的利息归乙方所有,可用于抵减下一期应存储的土地复垦费用。第十五条如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的日期存储土地复垦费用,须每天按未存储土地复垦费用的万分之一向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缴纳滞纳金。滞纳金不能用于抵减下一期应存储的土地复垦费用。第四章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乙方在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完成全部复垦任务后向甲方提出最终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中支取结余费用的80%,第十七条复垦为农用地的,甲方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最终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复垦效果达到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要求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中支取结余所有费用。第十八条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确认书和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将土地复垦费用支付给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丙方不得向乙方支付土地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