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协议甲方:乙方:民乐县洪水镇乐民村一组克家庄路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土地开发的相关责任,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共同恪守。第一条开发项目及地址1.民乐县洪水镇乐民村一组克家庄路北城中村改造工程;2.用地范围:民乐县洪水镇乐民村一组克家庄路北,开发规划区在县城东至民乐四中,西至洪水榨油厂、南至北环路,北至世纪嘉园。第二条项目用地性质1.建设用地按实际测量面积核算相应经济及数量指标,全部为甲方开发用地。2.乙方土地性质现为集体土地,由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土地使用权为甲方。3.甲方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及红线进行建设。第三条合作方式1.乙方提供建设用地,甲方修建。2.项目建成后,甲方给洪水镇乐民村一组克家庄路北84户农户。经双方协议,每户补偿标准为115平方米住宅一套(三室两厅)。每户带10平方米地下室一间,差额部分由农户找补差价。84户农户共补偿商铺84间(每间为上下屋结构,共计85平方米,宽度不大于3.2米),按规划设计而定。具体位置如下:沿北环路面南商铺不够则向中巷道及靠四中巷道由南向北安排(除克延伟和何新文两户的门面之外)。3.安置房面积(以房产局核定面积为准)不小于115平方米,互不找差价:地下室每平方米按1000元相互找补,门面房每平方米按市场销售价找补。4.甲方交于乙方整栋房屋后由乙方自行负责分配,甲方概不参与。居民安置楼交付时间甲方根据乙方交付土地时间而定,土地交付之日起9个月之内交付安置楼,乙方交付土地时间而定,土地交付之日起9个月之内交付安置楼,乙方必须在2014年3月30日之前交付土地,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拆除本宗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每推迟一天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安置房于2014年11月15日之前交付,若不能按规定交付,每推迟一月则向乙方支付每户每月500元房租租赁费。5.本合作项目开发,甲方应承担双方商定的各项费用,乙方保证不产生钉子户等任何影响小区正常规划建设及正常施工的现象发生;并在双方限定的期限内搬迁出所有居住区内的住户,以确保工程按期开工建设和居民正常回迁,若发生有个别住户不按时搬迁或钉子户影响小区的正常规划建设,则甲方的施工工期顺延;此开发项目涉及到遮阳问题影响正常施工的事件由乙方负责协助解决,由此产生施工工期延后的责任由甲乙双方协调承担。6.小区的居民安置楼具体位置在小区的中巷以东,小区内的绿化和地面硬化具体方案由甲方决定,乙方不得对此予干涉。7.甲方在进驻现场后,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有关人员的工作,不得妨碍施工人员的正常施工。8.甲方给乙方的安置楼的土地转换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有关“城中村改造”的政策,由甲方承担。9.办理所分配的安置楼,安置户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维修基金由开发企业承担。10.农户搬迁出以后,剩余的残墙由甲方及时雇用铲车推倒,确保安全,搬迁当中的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由甲方负责。第四条前期资金支付安排甲方支付乙方78户居民拆迁安置补偿款858万元(安置补偿款按78户计算,每户11万元,6户为空地,没有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偿款在所有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公共用地暂未测量,待拆迁结束后按实测面积每亩10万元补偿给乙方。前期工作安排:1.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该项目建设占地的出让手续,且土地使用权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第三者的利益限制。2.乙方协助甲方困理规划报建等各项工作,以便使工程能按时开工建设。该项目争取到的危旧房改造等各项资金为甲方所有及使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必须配合办理领取手续。3.乙方需协助甲方办理对项目开发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暖\通讯、电视等的各项手续,以上各项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协调污水管道、供暖管道及设备占用的土地,并确保甲方正常的施工,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4.施工过程中若出现第三方干涉,涉及到的树木等由拆迁小组和农户协调解决,不得影响施工。若产生费用甲方概不承担。5.甲方所支付乐民村一组路北的补助款均需转放乐民村路北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