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学术署名及著作方式标注规范7.1作者署名的意义、要求与格式7.1.1作者署名的意义作者对作品著作权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中,“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从中可以看出,署名是表明该作品是作者的劳动成果的一种方式,即作者以此向社会声明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作者对作品负责的声明;署名是作者文责自负的承诺。文责自负,是指作品一经发表,署名者对作品负有责任,包括政治责任、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如果文章中存在剽窃、抄袭的内容,有政治性、学术性错误,署名者应负完全的责任。署名即表明作者愿意承担责任。便于读者与作者联系。读者可利用作品中所列出的作者姓名与所附的作者通讯地址、E-mail地址等方式与作者直接联系,交换作品、索取文献或进行学术交流与讨论。7.1.2作者署名的要求文献责任者应具备相当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能自如运用一定的科学方法,从事知识积累和创新的劳动。文献责任者是指对文献的知识内容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和团体。包括著者、编者、译者、合著者、编著者、译著者等。文献的形成过程是一种创造性的脑力劳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文献责任者的自身素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直接影响着文献质量的好坏。因此,为保证文献的质量,必须对文献责任者的自身素质提出一定的要求。应实事求是地署名,不要借用名家之名,也不要“搭车”署名。一是作者不同意或被迫同意署他人姓名。往往是一些人为了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利用自己的权势或者利用作者的某种不利地位,来达到署名为合作作者的目的。二是作者同意或主动要求署他人姓名。包括的现象有:为了提高作品发表的几率,或为了扩大作品的销量和影响,作者主动要求一些没有参加创作的名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学生为了发表自己创作的论文,主动挂上导师的姓名;单位同事之间为了达到职称所规定的论文数量要求、高校同学之间为了完成学校所规定必须发表的一定数量论文而商定互相挂名;或为感谢他人在作品完成过程中所给予的帮助,主动将他人的姓名列入作者名单等等。前两种现象属于借名人之名,第三种现象属于“搭车”署名,后一种现象则混淆了署名作者与应致谢人员的界限。金先生在年轻时代有一位忘年交,没有什么名气,热衷于编一部《中国山水词典》。一次偶然的机会,遇到了一位对此事非常感兴趣的名流,在他的引见下,得到了一位学术权威和一个学术机构负责人大力支持,并给了他一份工作,工作内容就是编他自己的字典。虽然待遇很低,但在借书查找资料等方面都尽力给予方便。可没过多久,他便辞职了。原来,他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作出了几张样品,学术权威和那位负责人看了,认为很有学术价值。因他们无力出书,只有将他介绍给一家大书店。但书店不看书只看人,有学术权威题签写序推荐还不够。为了保证出版,希望他最好能委屈迁就一下,同意作为权威的助手工作,书的作者署上权威的名字……他不等对方把话说完就站起来说:“我的书可以不出版,我的名字不能出卖。”十多年过去了,金先生再访这位忘年交时,他已仙驾西归。临死前,把所有的稿子放在火炉里一张张烧成灰。美国一个名牌大学的一位名教授曾要求一位印度教授将著作署他的名字以便出版。那位印度教授连标明合作共同署名都不肯同意,拂袖而去。因为著者名字定不下来,已经排校完毕的学术著作不能付印。美国教授和印度教授先后故去,这书也不知下文了。应署名者只限于那些对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作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撰写论文并能对内容答辩和负责的人。继国家标准GB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对署名的个人作者作出具体规定之后,国内许多期刊对署名者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要求,这使得作者在署名时有章可循。《上海体育学院学报》对署名作者规定凡是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署名:a.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