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的立法之选择[摘要]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已成为事实,但如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三种方式
实务中往往采取以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土地租赁为辅的模式,但是从土地使用权出让理论的形成历史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就是土地租赁,我国应在今后的立法中抛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理论,采用土地出租的理论,避免重复立法
[关键词]土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1988年,七届人大常委第五次会次通过的有关修改原《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一改过去多年所形成的无偿使用土地的模式
现行新《土地管理法》亦沿用了上述决定,即在第2条第5款明确决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
可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是我国土地使用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然而,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如何准确地理解此制度的涵义,特别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中的土地租赁,尤为重要
实际上,从各地具体运作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中,我们不难发现,土地使用出让往往起主导作用,各地往往忽视土地租赁制度的存在,以致于地方和中央的立法部门亦围绕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进行立法,在理论研究中,学者们也往往只关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研究
但是,立法和理论研究的重点倾斜,并没有压制人们的创造力
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中一些地方往往将农村集体土地直接通过出租,转移其土地使用权,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仍屡禁不上
城镇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中,国家一方面坚持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维护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又灵活地采用租赁的方式将国有土地租给公司,定期收取租金,使以前久已存在的土地租赁方式又重新复活起来,从而引起了学者与立法部门的重视
从1994年12月3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改委联合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