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租赁
本规定所指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房地产转让除外
第三条东胜区铁西管委会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土地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规划、计划、房产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助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具体业务,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成交确认、税费测算及代收等
(三)受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组织实施招标、拍卖及挂牌交易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业务
(四)收集、储存、定期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本市地价水平和有关政策法规信息及信息咨询服务
(五)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提供场地,提供招标拍卖专家库等技术支持,为地价评估、信息咨询、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营业场所
(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一)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经公示后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三)不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四)为实现抵押权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