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建议国家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扶持政策促进“倍增计划”实现信息专报(第440期)报送单位:XX市地税局办公室签发人:马伟基层建议国家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扶持政策促进“倍增计划”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有效带动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近期,XX市宜兴地税局对无锡全市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发现,广大农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居民收入“倍增”期望值很高,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努力促进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现。一、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和影响发展的税收政策因素至20XX年底,无锡全市已组建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累计达到1546家,参加各类合作组织的农户总数达到55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77.4%,列居全省首位,各类合作组织带动农户增收总额超500亿元。其中组建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463家,创建“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63家,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420家,组建各类农村富民合作社100家。在调查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较小,带动农民增收的作用效果发挥还不够明显。(一)主要存在问题1、合作范围不广、不深。9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的范围局限于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产品销售,在农副产品技术改良、加工、储存及运输上的合作只有156家,占到全部合作组织的10.09%,89.91%的合作社从事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85%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经济实力、规模较小,销售达5000万元以上的有432家,其中超亿元的合作社仅98家,难以抗拒市场风险。第1页共3页2、抱团闯市场意识不强。85%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仍以“单打独1斗”为主,10%左右的合作社仅停留在初始合作阶段,合作社之间缺乏交流与合作,缺少抱团闯市场意识和凝聚力,市场竞争与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合作社生产规模难以壮大,很难实现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3、管理水平不高。96%合作社的经营与管理者是农民,未经过正规的专业教育与培训,文化知识、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相对较低,大专以上学历仅为37.6%,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经营与管理。同时,合作组织现有条件又很难吸引高素质专业人才加盟,运作和管理的随意性较大。(二)税收政策因素1、增值税方面。对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的范围偏狭窄,限于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未能体现税收增值效果;对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合作组织,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如木材、竹器加工等;对农业投入物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税率较高,对农产品深加工尚未给予税收扶持。2、所得税方面。对省级及以下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菜篮子”工程,农民来源于合作社的投资分红收益,未能予以税收优惠,挫伤了农民再投资的积极性;对合作社取得的社会捐赠或政府资助是否给予免税,个人或社会向合作社的捐赠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等尚未明确;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所得税扶持力度不够。3、营业税、土地房产税、印花税和车船税方面。合作社享受营业税优惠的范围比较窄,仅限于为农业生产提供的农业机械服务、灌溉、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对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农民出资资本金和农产品交易等方面未能给予税收优惠。二、完善国家税收扶持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第2页共3页(一)增值税。一是建议对合作社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如经清洗、风干、冷藏、冰冻、包装等不改变产品现状的农产品),作为农户自产自销的商品,实行增值税减免;二是建议对合作社组织收购的农产品与农户销售的农产品实行增值税同税率抵扣;三是建议扩大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对没有纳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项目进行重新界定,如对于技术含量低的加工的农产品认定为初级产品;四是建议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合作社,给予三年减免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二)所得税。一是建议对合作社从事生产、农产品流通、初加工,提供农业...